1 供應商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1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明文件);自然人參加談判時還須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1.2 提供2018年以來財務狀況報告或基本戶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談判擔保函; 1.3 響應截止時間前1年內任意1個月依法繳納稅收相關證明材料;如依法免稅,則須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 1.4 響應截止時間前1年內任意1個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則須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1.5 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須提供《項目技術服務人員情況表》以及《擬投入本項目設備情況表》(格式詳見談判文件第六部分響應文件格式); 1.6 響應供應商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須提供書面聲明,格式詳見談判文件第六部分響應文件格式) 2 響應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監理乙級或以上工程監理資質; 3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響應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須提供資格申明,格式詳見談判文件第六部分響應文件格式) 4 響應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 )“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不處于 ( )“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以采購代理機構于響應截止日當天在“信用中國”網站 及 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響應供應商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5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談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