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年審有效的營業執照;
(2) 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經營狀況良好;
(3) 投標人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 投標人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在 遠達環保工程 無不良記錄的廠家;三年內沒有設備的重大事故或企業被起訴情況;
(5) 投標人在最近十年內沒有在 遠達環保工程 的火電或核電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以提供虛假文件或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且沒有出現因在隨后的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產品普遍出現質量問題等重大違約情況。
(6) 在五年發生過兩次非甲方原因棄標行為的承包商,不允許參加該項目的招評標工作。
(7) 投標設備各項性能指標滿足招標人的要求;
(8) 設備設施、人員組織、業績經驗等方面具有設計、制造、質量控制、經營管理、售后服務的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9) 投標人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必須持有國家認定的有資質機構頒發的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等同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質量保證體系維持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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