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有效合法的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對于已按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查詢結果(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
2.2投標人可以開具符合國家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3所投產品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
2.4業績要求:投標人須具備2016年7月1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以單項合同或訂單簽訂時間為準),各標包須至少具備一個50萬元及以上(若為單項合同,金額以該單項合同金額為準;若為框架合同,金額以該框架合同下的訂單累計金額為準)的投標產品銷售業績合同。
須提供合同關鍵頁掃描件(關鍵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封面、合同服務內容、合同金額、合同簽章頁等),若為框架合同,還須提供框架合同下的訂單掃描件,原件備查。
2.5財務要求:財產沒有處于被接管、凍結或處于破產狀態。
2.6信譽要求: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在最近三年沒有出現招標文件中的承諾條款與中標后實際服務情況出現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譽記錄。
2.7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等可能影響公平性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標包投標或者未劃分標包的同一項目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