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車集團株洲電力機車廠泉塘灣小區一期“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改造工程招標文件補充通知
各潛在投標
一、原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4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和招標代理服務費——(1)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招標人和中標人須按湘發改價費〔2019〕366號文件規定向株洲市交納交易服務費。
(2)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參照國家計委頒發的計價格【2002】1980號文和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有關規定收取。
(3)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中標人一次性以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本項目 。
(4)招標代理服務費的幣種:人民幣。
現修改為:
(1)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招標人和中標人須按湘發改價費〔2019〕366號文件規定向株洲市交納交易服務費。
(2)招標代理服務費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的幣種:人民幣。
(3)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以招標代理合同約定為準。
二、原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5.1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要求——3、投標人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湘建建[2015]57號文《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規定配備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本工程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號文規定的最低配備標準,即至少
現修改為:
3、投標人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湘建建[2015]57號文《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規定配備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本工程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號文規定的最低配備標準,即至少
三、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前附表——2.1.4響應性評審標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文件)——1、投標報價文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應當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6.3(2)款要求由注冊在本企業的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其注冊單位名稱應與投標人名稱一致;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并在投標文件中附有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證書和委托合同(協議書),其投標報價文件應當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蓋各自法人公章,同時由被委托人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單位應當與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只得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托編制投標報價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給出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0.2款載明的招標控制價。
5、投標報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附加稅額和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按照國家和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率和稅率標準計算
6、投標報價中最終體現的人工工資單價不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7、工程量清單中暫估價、暫列金額按招標人公布的金額報價。
上述若有一條不符合,則投標報價無效,按廢標處理。
現修改為:
1、投標報價文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應當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6.3(2)款要求由注冊在本企業的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其注冊單位名稱應與投標人名稱一致;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并在投標文件中附有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證書和委托合同(協議書),其投標報價文件應當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蓋各自法人公章,同時由被委托人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單位應當與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只得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托編制投標報價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給出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0.2款載明的招標控制價。
5、投標報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附加稅額和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按照國家和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率和稅率標準計算
6、工程量清單中暫估價、暫列金額按招標人公布的金額報價。
上述若有一條不符合,則投標報價無效,按廢標處理。
四、原招標文件附件3-C:投標人成本評審辦法——C1.1.2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以下二種情形由招標人根據情況選擇):
□(1)招標控制價8%
■(1)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5%
C1.2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對低于招標控制價8%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5%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
□(一)直接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評審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提供書面理由);
□(二)認為無法直接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的,對其投標人進行詢價,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提交說明和證明材料的,應當直接作出其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評審結論。
■(三)將投標人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下浮6% (6%~8%,具體取值由招標人根據項目情況確定,當投標人有效報價低于本設定值的,上述(一)(二)款不再適用)確定為企業成本,低于該成本的為無效報價,按廢標處理。(僅當采用低于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5%作為啟動成本評審的警戒線時,招標人方可根據項目情況選擇是否采用本項)
現修改為:
C1.1.2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1)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下浮5%
C1.2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對低于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下浮5%的投標報價,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評標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之一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
□(一)直接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提供書面理由);
□(二)認為無法直接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的,對其投標人進行詢價,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提交說明和證明材料的,應當直接作出其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
□(三)將投標人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下浮6 % 確定為企業成本,低于該成本的為無效報價,按廢標處理。
五、原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變。
監督
日期: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