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并提供以下材料:(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相應業務或經營范圍登記證照(投標內容在證照登記或許可范圍);■提供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銀行出具的近1年內資信證明(法人為基本開戶行)或上一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 ;■提供近6個月內(任意1個月)已依法繳納稅收的憑據;■提供近6個月內(任意1個月)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憑據;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供應商,應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提供相關設備(或設施)購置發票或單據(任一),■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職業(執業)資格證或等級證書等相關證書(任一)或專業人員用工合同(任一)等的證明材料。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供應商書面聲明;供應商自行承諾并承擔后果,聲明函不實的,按《政府采購法》有關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描述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通過“信用中國”網站 、 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提供網頁截圖)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本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本采購項目。
3、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