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以提供資格聲明函為準(格式詳見談判文件第六部分響應文件格式); 2供應商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響應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格式詳見談判文件第六部分響應文件格式) 4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監理乙級或以上工程監理資質; 5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 )“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不處于 ( )“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以采購代理機構于響應截止日當天在“信用中國”網站 及 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響應供應商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談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