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供清晰、完整、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掃描件。)
2.2標包一、二、三:提供2016年1月1日至本次項目發布首次公告為止,投標人簽訂的合同作為業績證明材料,合同內容均須包含水泥電桿類產品(如電桿、水泥桿、預應力桿、等徑電桿等),累計合同含稅總金額不低于300萬元。
標包四:提供2016年1月1日至本次項目發布首次公告為止,投標人簽訂的合同作為業績證明材料,合同內容均須包含油木電桿類產品,累計合同含稅總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合同業績證明材料要求如下:
A、提供合同關鍵頁的掃描件。關鍵頁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標的物明細頁、有合同主體雙方加蓋合同章或公章的合同簽字頁、合同簽訂時間。
B、提供與上述合同對應的任一發票掃描件(發票主體與合同雙方名稱必須一致,如不一致則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C、統計合同金額以合同上注明的含稅總金額為準;若合同未注明含稅總金額的,以該合同對應的訂單累計含稅金額為準(訂單內容與合同內容一致);若該合同即無含稅總金額也無訂單,以合同主體雙方簽署并加蓋公章的項目證明材料為準(此證明材料應體現項目執行內容須與合同內容一致,且有執行含稅總金額)。
D、對于合同含稅總金額的說明:若合同總金額未價稅分離,則視為合同含稅總金額;若合同總金額僅為不含稅金額,則以提供的發票上的稅率核算含稅總金額。
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業績證明材料的,不納入合同業績統計。
2.3投標人必須提供經CMA或CNAS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本次購買的產品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上受檢單位或生產單位的名稱必須與投標人名稱一致。須提供的檢測報告對應產品如下:
標包一、二、三: 水泥電桿(預應力桿)類任意一種及地錨(拉線盤);
標包四:6米防腐木電桿及7米防腐木電桿中任意一種。
2.4生產和試驗設備(僅標包一、二、三須提供) :應提供生產及試驗設備的照片以及購買發票(或設備年審記錄)、發票(設備年審記錄)上應明確注明設備名稱。
A生產設備:應包括離心機、水泥電桿模具、混凝土攪拌機、蒸汽養護(或蒸汽管網或鍋爐)設施。
B試驗設備:應包括水泥電桿力學性能荷載測試儀器、混凝土強度抗壓試驗設備、力學性能試驗臺。
投標人須保證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招標人保留核查的權利,并視情況組織廠驗。
2.5投標人存在信譽良好聲明函中規定的禁止情形的投標將被否決。
2.6不同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同一采購包應答或未劃分采購包的同一項目應答。否則相關投標文件將被否決。
2.7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2.8本項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標,不接受代理商投標。投標人和制造商為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視為代理商投標。
投標人為制造商的提供制造商資格聲明函。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