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2018年度的財務報表復印件;如供應商新成立的,則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提供該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履行合同的場地、設備、技術人員等);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依法免稅或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供應商應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5)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書面聲明);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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