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標人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有效合法的注冊資質(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各種證件合法有效,對于新版營業執照未顯示注冊資金等信息的,須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查詢結果(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圖),對于已完成“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須提供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已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投標人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2 資質要求: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3 業績要求:投標人須提供2017年1月1日至今同類業績(同類業績指基站配套施工)累計金額不低于200萬元。如提供的業績為框架合同或框架協議的須同時提供結算合同或訂單等證明材料,以訂單金額或結算金額為準;單項合同時間認定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框架合同時間認定以訂單或結算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證明材料至少包括合同首頁、合同金額、簽章頁、服務內容等,因證明材料不全無法確定的,不予認可。
2.4 人員要求:
(1)
(2)投標人須承諾:至少配置3個施工隊伍,每個施工隊伍施工人員數量不少于6人;且每個施工隊伍至少配備1名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的專職安全員;施工隊伍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及本項目技術規范書要求。
2.5 投標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4)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6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中同一標包投標或者未劃分標包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