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所規定的條件:
(1)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狀況報告和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談判資格。(提供“信用中國”網站的查詢截圖,時間為談判截止時間前3個工作日內)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談判資格。
4、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5、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談判。
6、財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投標人須提供經第三方出具的近1年度(2018年)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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