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且與投標人名稱一致。對已完成“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須提供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已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2投標人須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3投標人須至少具有以下有效資質之一:
(1)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含叁級)以上資質;
(2)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含叁級)以上資質;
(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為:承裝類五級及以上資質、承修類五級及以上資質、承試類五級及以上資質。
2.4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5 投標人須提供至少1份自2018年1月1日至開標當日(以合同或訂單簽訂日期為準)承接的機房交流引入施工類項目業績。
2.6財務要求:財產沒有處于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7信譽要求:投標人近三年(投標截止之日前36個月)未出現嚴重違約,未出現被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判定并發布騙取中標的。
2.8其他要求: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包投標或者未劃分標包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