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標人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是分支機構,則須提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上級機構授權證明)且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對于已按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如營業執照無注冊資金等信息的,還需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網頁查詢結果截屏打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金等內容),對于已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須提供由工商部門頒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2 業績要求:投標人須具備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至2020年3月31日簽訂的不少于一個的采集處理類或采集解析類設備銷售合同,單個合同的采集處理類或采集解析類設備金額不少于50萬元。 需提供合同關鍵頁(封面頁、金額頁、內容頁、蓋章頁)及至少一張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文件(以合同金額作為判定或評分依據,若為框架合同,以框架下的訂單合同累計金額為準),對于框架合同,若只提供訂單合同未提供對應的框架合同,相應的訂單合同無效。
2.3、本項目只接受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商的申請。如為代理商,須出具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權函;不允許同一制造商同時授權兩家及以上代理商參與申請;如有制造商與代理商同時提出申請,則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標申請。
2.4信譽要求: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最近三年內沒有在中國移動總部和廣東移動采購活動中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最近三年內沒有在中國移動總部和廣東移動采購活動中出現投標文件中的承諾條款與中標后實際服務情況出現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譽記錄。
2.5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時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2.6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掛靠、轉包或分包。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