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且在法律上和財務上獨立的法人或其它組織,具備正常相關經營范圍許可且在有效期內的法人營業執照并提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最新商事主體信息(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屏。要求投標供應商企業登記狀態為在營或開業或存續等正常狀態,動產抵押和股權出質登記金額不超過總資產的50%,不存在經營異常、嚴重違法行為。(
2.3 信譽要求: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且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未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5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投標。(
注:不同標包投標人須按以下要求提供含有相關內容的檢測報告。
標包1投標人須提供10G彩光模塊及6波無源波分復用器(合/分波器)兩種產品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的檢測項至少包含10G彩光模塊的發送光功率、接收靈敏度、中心波長;復用器的插入損耗。
標包2投標人須提供25G彩光模塊及6波無源波分復用器(合/分波器)兩種產品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的檢測項至少包含25G彩光模塊的發送光功率、接收靈敏度、中心波長;復用器的插入損耗。
標包3投標人須提供25G彩光模塊、10G彩光模塊及12波無源波分復用器(合/分波器)三種產品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的檢測項至少包含25G及10G彩光模塊的發送光功率、接收靈敏度、中心波長;復用器的插入損耗。
標包4投標人須提供10G彩光模塊及12波無源波分復用器(合/分波器)兩種產品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的檢測項至少包含10G彩光模塊的發送光功率、接收靈敏度、中心波長;復用器的插入損耗。
2.7 業績要求:投標人須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簽訂的同類產品(無源光纖復用設備、無源彩光、無源波分、無源WDM、波分復用器、光纖倍增器)銷售業績。
注1:標包1投標人提供的銷售業績中10G彩光模塊產品銷售金額須累計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標包2投標人提供的銷售業績中25G彩光模塊產品銷售金額須累計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標包3投標人提供的銷售業績中10G彩光模塊產品、25G彩光模塊產品銷售金額須分別累計達到1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標包4投標人提供的銷售業績中10G彩光模塊產品銷售金額須累計達到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注2:所有業績都必須提供合同關鍵頁掃描件(至少包括首頁、合同金額、合同內容頁、配置清單頁和簽字蓋章頁)及其至少一張發票。合同簽字蓋章認定條件:合同簽字蓋章頁須具有雙方的公章或合同章;合同簽訂日期認定條件:若雙方簽署日期不一致,則以簽訂日期后者為準,體現單方日期的以該日期為準,雙方簽訂日期均未體現的不予認可。發票認定條件:發票相對方須與其對應合同簽署主體一致;發票開票日期不能早于其對應合同的簽訂日期;發票真偽以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發票查驗結果為準,查驗結果顯示的發票詳細信息與發票票面信息一致,則該發票有效,如查驗結果為無此票、信息不一致等情況,則該發票無效。
注3:業績數量要求,投標人最多提供5個項目業績,若提供多于5個業績,須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標注參加評審的5個業績,否則均不予認定。如同一合同下存在多張發票,則計為一份業績。
注4:業績金額要求,以能體現所銷售10G彩光模塊產品/25G彩光模塊產品的有效發票累計金額為準;若合同金額小于其對應發票金額,則以合同金額為準計取業績金額。
注5:資料不全、內容無法識別、評標委員會無法鑒別的業績不予認可。
2.8 投標人須承諾配備至少2名具備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現場技術支持人員。
2.9 投標人須提供無源光纖復用設備生產制造場地的有效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文件掃描件,并且提供無源光纖復用設備生產測試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多業務速率誤碼儀、光譜儀、寬譜光源、示波器)的采購發票掃描件。
2.10 本項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標。
2.11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分包、轉包。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