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包供應商資格條件 |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1具備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1.3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1.5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包1:投標人須具有有效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及以上資質證書(因國家行政部門職能改革,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可延用2019年12月30日之前認可的有效資質證書)和測繪乙級及以上資質證書。 包2:投標人須具有有效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及以上資質證書(因國家行政部門職能改革,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可延用2019年12月30日之前認可的有效資質證書)。 2、參加本次招標采購活動,不存在與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其他投標人參與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 3、投標人未對本次采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4、投標人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 5、投標人“截至投標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6、本項目包1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家數不超過3家,聯合體投標應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牽頭人并明確各投標人分工);包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