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為其他組織,須提供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等有效證件掃描件。投標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均須滿足該要求。
2.2 投標人同時具備資質(投標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至少具備三項資質要求三者之一,且聯合體須同時具備三項資質(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1)具備有效的工程設計電力行業(送電、變電)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2)具備有效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裝類四級(含)以上資質,3)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其下屬機構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以上資質。
2.3 投標人2017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止具有同類項目經驗業績(包含10KV、10KV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工程項目經驗)。如為聯合體投標的,以聯合體牽頭人的業績為準。
2.4 投標人(或聯合體的牽頭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網上查詢截圖或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明材料)。
2.5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提供聯合體協議書、聯合體授權牽頭人協議書):
(1)聯合體牽頭人須同時具備有效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裝類四級(含)以上資質和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以上資質,出具聯合體協議,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2)聯合體成員由一家設計單位和一家施工單位組成,施工單位為聯合體牽頭人,其中施工單位須具備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
(3)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書,其中聯合體牽頭人代表聯合體各方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但聯合體其他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提供投標聯合體授權牽頭人協議書及聯合體投標協議書掃描件)。
(4)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的設計或施工單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其他標包的投標。
2.6 其他要求:
2.6.1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2.6.2 本項目不接受代理商及中介機構投標。
2.6.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 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或破產狀態的;
b) 投標人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c) 投標人財產被重組、接管、查封、扣押或凍結的;
d) 投標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成交、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者安全問題的;
e)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承諾函證明。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