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 2、 注冊資本金額不低于300萬人民幣 3、 申請人應簽署并提交“生產水精細處理系統海上試驗承諾書”; 4、 申請人應完全滿足“生產水精細處理系統海上試驗標準”里的星號條款要求( 1)合格出口水質要求:中間級出水含油量≤20.0mg/L、懸浮固體含量≤7.0mg/L、懸浮物顆粒直徑中值≤3.0μm的水質標準,達標率98%;最后級出水要求:含油量≤6.0mg/L、懸浮固體含量≤2.0mg/L、懸浮物顆粒直徑中值≤1.5μm的水質標準,達標率95%;油泥處理指標要求含水不高于20%,含油不高于10%。2)單個橇塊(單吊)最大重量不超過9噸。每個橇塊(單吊)自備吊索具,吊索具必須有第三方合格證書。若因設備不符合吊裝、擺放要求,導致無法進行現場試驗的情況發生,視為試驗方放棄試驗,責任由試驗方自負。3)海上調試合格后視為海上試驗時間開始,為期1個月,且達標運行時率≥97%。等等)。 5、 申請人依據“生產水精細處理系統海上試驗標準”和“海上試驗WZ12-1PUQB平臺調研報告”及“海上試驗數據記錄表”編制并提交海上試驗方案;海上試驗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簡述、試驗生產水處理規模、試驗要求、試驗工藝技術方案、遵循標準規范、試驗設備設計制造要求和方案、試驗設備海上安裝方案、試驗設備海上調試方案、試驗設備海上試驗方案、海上試驗質量與HSE程序和計劃、海上試驗安全風險分析;試驗方案詳細技術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單個設備大小、反洗水量、反洗水停留時間、油泥沉降時間、絮凝劑等藥劑添加量等重要參數; 6、 申請人應承諾在收到買方資格預審初審合格通知后1個月內完成海上試驗設備的準備,具備出海條件。 7、 申請人出資進行海上試驗,無論試驗結果如何,買方都不進行任何費用提供或者補償。海上試驗全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海上試驗設備生產/制造,海上試驗設備運輸到買方指定的碼頭(湛江海工碼頭或者海口馬村碼頭),海上試驗設備安裝、調試和試驗,試驗設備拆除,海上試驗人員的陸地動復員等。買方只負責海上運輸、人員上下平臺、海上食宿及緊急撤離的安排。 8、 海上試驗完成后提交買方出具的海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