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中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中國 http:// /search/cr/中未被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不在淘汰供應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具備本項目維護設備原廠商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維護授權資質。 |
(八)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包段的應答或未劃分包段的同一項目的應答。 |
(九)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具備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
(十一)具備不少于3名具備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原廠認證維護工程師。 |
(十二)提供3個或3個以上2021年1月1日以來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短波通訊相關系統建設或維護案例。 |
(十三)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