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共計充電樁18臺,其中15臺單槍慢充充電樁(7kw)及相關配套設施、3臺雙槍快充充電樁(60KW)及相關配套設施。配套設施包含配電箱等配電設備、系統管理軟件、配套附件、配套安裝、系統管理軟件、監控管理軟件等。
②供應商需提供配電箱,供應商提供的配電箱需滿足18臺充電樁的使用要求。配電設備(配電箱)需與現場預埋電纜相匹配,預埋兩條電纜型號為4*185+1,由國航總部大樓配電室引出共為兩路。配電箱的電纜壓接由供應商負責。
③供應商需確保充電樁與甲方預埋電纜適配,配電柜至60KW充電樁預埋電纜采用YJV22-4*70+1*35,配電柜至7KW充電樁預埋電纜采用YJV22-4*16+1*10電纜。充電樁的電纜壓接由供應商負責。
④供應商需免費提供監控管理軟件服務并開源,結合甲方業務需求免費開放數據接口,配合后期接入甲方相關平臺,提供技術支持。由運營門戶、綜合監控和報表服務等,具備對入網充電設施進行數據采集分析能力,可向我方提供用戶資源管理、設備監控、充電過程監控、運行報表等服務功能。提供處理故障、通知運維人員、設備監控服務、充電數據的采集和分析、實時監控訪問入口和月度數據報表輸出等服務,并持續優化。
⑤供應商需免費提供系統管理軟件開源使用,結合甲方業務需求免費開放數據接口,配合后期接入甲方相關平臺,提供技術支持。以連接國航之翼納入模塊。功能為限制非國航員工充電,實現國航之翼掃碼充電,并可用國航之翼掃碼顯示查看正在充電或已充滿電車主的信息,以便聯系及時挪車,確保國航員工正常充電,并持續維護、優化。
⑥充電樁維保維修期至少為兩年,供應商需承擔充電樁的維保維修費用。
(2)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相關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①充電樁
a. GB/T39752-2021;
b.《GBT 18487.1-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c.《GBT 20234.1-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GBT 27930-2011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②配電
a.GB1207-1997 電壓互感器
b.GB1208-1997 電流互感器
c.GB13539.1-2002 低壓熔斷器 第1部分: 基本要求
d.GB 13539.2-2002 低壓熔斷器 第2部分: 專職人員使用的熔斷器的補充要求(主要用于工業的熔斷器)
e.GB 13539.3-1999 低壓熔斷器 第3部分: 非熟練人員使用的熔斷器的補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熔斷器)。
(3)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充電樁具備功能:
a、CQC認證,符合安全標準;
b、具備商業保險;
c、充電口適配主流車型;
d、高清顯示屏,明確電壓、電流、充電情況;
e、高效節能,轉換率高、功耗低;
f、管理單位可遠程關停充電樁;
g、智能互聯,智能化,信息化遠程運營管理,網絡安全,支持藍牙無感鏈接、掃碼充電、app等方式啟用;
h、具備系統管理軟件,連接國航之翼模塊;
i、防護等級為IP55及以上,可在極熱極寒(至少具有-20°C至55°C)、極塵、極潮情況下正常運行,具備防雨功能。阻燃級防火外殼,充電接口、電池絕緣測試且無異味,車輛接觸器粘連測試;
j、具備過壓保護、過流保護、過溫保護、漏電保護、過充保護、防塵防火保護、欠壓保護、防雷保護、防接反保護、接地檢測、防盜充等功能;
k、電芯電壓、總壓實時監測、電池溫度電測;
l、充電電池健康度檢測、車輛電池功耗測試等功能。
(4)交付或實施
c.終驗時,我方對設備外觀、基本使用功能、資料手冊等進行初步檢查確認,若發現設備質量存在問題,有權拒收并要求更換設備。對于設備的配置等與協議約定有嚴重出入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②系統管理軟件驗收標準:
連接國航之翼模塊,限制非國航員工充電。軟件需具備功能為限制非國航員工充電,實現國航之翼掃碼充電,并可用國航之翼掃碼顯示查看正在充電或已充滿電車主的信息,以便聯系及時挪車,確保國航員工正常充電,并持續維護、優化。
(6)合同期限:至少2年,以最終保質期為準。
(7)其他:
①方案中應統籌考慮充電樁全生命周期內維保權責劃分。
②本次著重評估充電樁的先進性,充電樁與車型的匹配、充電速度、使用安全、數據平臺更新等未來的發展趨勢,達到使用高效和員工滿意。
③每臺充電樁帶有商業保險。
④配備相關滅火措施,如滅火器、滅火毯等。
⑤充電樁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安全責任由供應商負責,應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由充電樁及相關配套設施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及連帶賠償均由供應商負責。
(8)采購預算:480000元(含13%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