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二)環保要求
1.供應商對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處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2.供應商在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處理過程中的環境噪聲污染,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3.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因供應商責任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及環境突發事件等,責任由供應商承擔。
(三)考核驗收要求
1.供應商應建立航空垃圾轉運和航空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2.供應商應建立航空垃圾轉運和航空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并做好相關記錄;
3.供應商應采取賒銷掛賬的方式,每月向采購方提供準確的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排放統計表,并開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供應商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告知采購方并采取有效的臨時替代性措施,避免影響采購方正常生產保障工作。
三、結算方式
本項目簽訂框架協議,據實結算。
四、協議擬簽署期限
協議擬簽署期限:36個月,根據采購方未來發展及業務調整的實際需要或者供應商違約責任落實情況,采購方有權書面通知提前解除協議,供應商應在接到采購方解除協議書面通知 60 日內,同意在已發生業務結算清楚條件下,解除本協議。
五、供應商資質
(一)具有獨立簽訂合同的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供應商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三年內(2021年8月至開標截止日),在經營活動中不存在嚴重違法信息記錄,不存在影響合同履約的行政處罰信息記錄,不存在影響合同履約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記錄(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此項完整內容截圖,僅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評審依據,其他網站或文件不作為評審依據)。需提供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不存在重大違法記錄、影響合同履約的行政處罰以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聲明,內容自擬并加蓋公章。
(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備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執照)。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連續三年(2021年至2023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基金的良好記錄。提供投標截止時間前半年內任意三個月的依法繳納稅收或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如依法免稅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證明材料。
(五)非國航黑名單供應商,同意以競爭方式參與本項目。
(六)遵守國航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與環境行為準則。
(七)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自行承諾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承諾函自擬)。
(九)本項目不支持聯合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