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中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中國 http:// /search/cr/中未被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近5年內(2019年1月1日至今)供應商需具有至少2個民航領域運營管理、基于物聯網技術應用的相關項目實施經驗,擁有相關領域成功應用案例。 |
(八)供應商需在天津、成都、杭州、重慶、武漢等地擁有駐場支持的能力,可以在項目推廣過程中進行屬地現場項目實施。 |
(九)供應商所投硬件設備需提供產品著作權或產品專利。如外采硬件設備需提供原廠針對本項目的原廠維護服務證明(在報名階段無需提交,但在后續談判階段作為重大技術響應,需在響應文件中提供)。 |
(十)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一)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