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生產商須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授權經銷商須具有經銷商授權書、食品經營許可證。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2021年9月1日起至本項目報名截止日,下同)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五)近3年,未被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未被納入信用中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納入中國 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法人不得同時參與本項目。 |
(八)具備全國的配送能力。 |
(九)同一品牌的生產商和經銷商不得同時參與本項目;同一品牌多個經銷商報名的,由品牌方指定授權級別最高的唯一代理人參與本項目。 |
(十)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一)本項目接受聯合體報名,聯合體要求:須提供合作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