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1.供應商《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中的業務范圍包含“機動車保險業務”。
2.以合同簽訂日前最新的經國家監管部門批復的機動車/特種車商業保險條款為準;以合同簽訂日前最新的國家監管部門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為準。
3.在合同期限內,如國家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及費率有新的批復或修改,以新的批復或修改為準。
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所有車輛購買交強險(含代繳車船稅)、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或特種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或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服務,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萬元。如需調增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或增加其它險種,雙方另行協商。年輛交強險、商業險保單一年一簽,車輛投保險種、保險金額、保費和保險期間等以保單上載明的為準。
技術需求/服務標準:
1.現有車輛2024年度保單保險期滿后,自動轉入本協議期續保,供應商應確保續保延續性,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按月提供到期續保車輛投保明細及報價清單,發送 車輛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確認,財務部門收到車輛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確認的續保車輛投保明細及報價清單和供應商發送的續保車輛交費通知單,核對相符后及時支付保費;對于新增車輛,自動納入投保范圍,供應商收到 車輛管理部門提交的新增車輛投保資料后,應及時編制、提供新增車輛投保明細及報價清單,發送車輛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確認,財務部門收到車輛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確認的新增車輛投保明細及報價清單和供應商發送的新增車輛交費通知單,核對相符后及時支付保費。供應商收到保費后應立即出具車輛保單/相關保險憑證(以下均稱“保單”)和開具保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保單、保費發票分別送達 車輛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
對合同期內車輛發生轉賣、報廢等變更事項,供應商收到 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的變更申請后,應及時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并清退保費。對合同期內車輛發生其他保險變更事項,供應商在收到 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的變更申請后,應及時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并重新核算或清退保費。
2.供應商需成立項目小組、指定專人,負責 車輛保險服務,就相關工作進行溝通、協調;負責提供投保出單、保單變更等投(退)保服務;負責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損失確定、后續理賠服務、配合出險車輛修理、保險咨詢、投訴回訪等相關工作。
3.提供規范、便捷的屬地化服務,包括:建立車險綠色服務通道、接報案、拖車服務、查勘定損、索賠材料整理遞交與理算賠付、賠付時限、特殊情況處理等服務規范。
4.提供小額人傷快速處理辦法,明確案件單證受理、理算和核賠各環節的操作規范和時間要求,突出服務標準化和差異化。
5.提供其它增值服務,包括:組織提供培訓服務、事故后車輛無法行駛的安排車輛接送駕駛員、緊急救援服務、定期提供車輛出險理賠情況統計報表等。
合同期限:三年。車輛交強險、商業險保單一年一簽,車輛的投保險種、保險金額、保費和保險期間等以保單上載明的為準。
其他:
供應商需依據相應條款及費率核計車輛保費實際發生額,其中商業險需按企業最低自主定價系數核計車輛投保時的折扣系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