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https://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列入中國 (http:// /search/cr/)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清單。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不在淘汰供應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供應商需具備Rohde-Schwarz公司無線電產品銷售代理認證。 |
(八)供應商需提供原廠服務承諾函。 |
(九)供應商需具備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 |
(十)供應商應具有最近三年無線電通訊設備建設的成功案例,單個案例規模不小于100萬,提供案例數量不少于3個,需相關合同復印件,原件備查。 |
(十一)供應商應在北京地區具備原廠備件庫。 |
(十二)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包段的應答或未劃分包段的同一項目的應答。 |
(十三)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四)本項目不接受合同分包、轉包。 |
(十五)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