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登記注冊且依法注冊成立滿三年(以注冊登記批準日為準),具有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具備承辦委托法律服務事項所必需的專業律師團隊和執業能力。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擬派的團隊負責律師須持有所執業地區司法局簽發的律師執業證。 |
(六)擬派律師團隊自2019年至今在建設工程、不動產及動產租賃、勞動用工、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與股權投資處置、合規、資產購置管理及處置、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事務中至少四個領域具備法律服務經驗。 |
(七)參加此項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具有良好的業信譽及執業道德,無重大違法記錄,未因執業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行業協會紀律處分。 |
(八)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未在中國航空集團淘汰供應商禁用期及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 |
(九)依據中航集團相關制度規定,近五年內不存在與建開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沖突的情況,不存在年度供應商績效評價低于60分的情況,存在上述情況的不得參加本次采購活動。 |
(十)報名供應商具備在報名地區提供現場即時法律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同一供應商僅可選擇在北京、成都、重慶三個地區中的一個地區參與報名競爭。 |
(十一)供應商在多地有分支機構的,各地分支機構及總部機構不可分別作為獨立主體同時參加此項采購活動。如出現供應商總部機構或各分支機構同時報名參加本次采購活動且在報名期限截止前持續存在上述情況的,各報名機構均不得參加后續采購活動。 |
(十二)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三)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十四)本項目擇優選擇供應商,擇優標準:本項目采取擇優選擇供應商,采購人將按照律所綜合實力、律師團隊業績、團隊負責律師執業經驗、團隊負責律師業績、律師團隊規模五個維度進行擇優,本項目擬入庫10家供應商,北京地區擬入庫6家,成都擬入庫2家,重慶擬入庫2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