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2.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符合車輛原廠出廠標準和使用手冊要求。
3.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本項目要求供應商為我方內場特種車輛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相關車輛包括擺渡車、客梯車、清水車、污水車、垃圾車、行動不便旅客登機車等,并滿足以下要求。
(1)提供24小時救急服務。
(2)提供的車輛配件必須源自生產廠家或正規廠家。
(3)按照車輛維保手冊提供質量保障。
(4)嚴格按照車輛維保手冊規程作業。
(5)提供車輛維保提醒服務。
(6)車輛所有人未發現的故障,維修技術人員發現后有義務告知車輛管理人或者駕駛員。
(7)車輛維修、保養及項修作業工作結束后,需經過我方駕駛員、車輛管理員驗收合格方可出廠。
(8)車輛出廠時車容整潔。
(9)供應商必須有固定的維修作業廠房。
(10)本項目所涉及車輛均使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 飛行區航務管理部核發的民航-DXXXX牌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該牌照車輛只能在機場規定的范圍內行駛,不能行駛于社會公共道路,故供應商應具備保障該車牌車輛到達維修場所的能力。
(11)供應商應具備本項目廠家授權維修資質或汽車維修相關資質。
4.技術需求/服務標準
(1)嚴格按照車輛維保手冊作業,所有送修車輛必須經過車輛所有人驗收故障排除后方可出廠。
(2)維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維修相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車輛手冊及技術要求作業,以免造成車輛起火等財產損失。
(4)供應商需配備專業的車輛檢測設備,安全防護設備。
(5)供應商必須有固定的維修廠房并且保持清潔、整齊,通風良好,以防止車輛電氣發生意外而造成車輛損壞。
5.驗收標準
(1)車輛送修時的故障完全排除。
(2)接車駕駛員與維修技師一同試車、查看修復后車輛是否故障排除及達到出廠標準。
6.建議合同期限
3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