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需執行的標準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條款以及銀保監會關于車輛保險的條款、意見等具體規定
采購產品具體要求:1. 現有保障車輛59臺,民航牌照車輛28臺,社會牌照車輛31臺。根據公司現有及新增車輛按要求投保車損險、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場外車輛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供應商應確保車輛保險的延續性,按月提供續保車輛明細及報價清單,發
2.供應商需成立項目小組,指定專人負責 車輛保險服務,就相關工作進行溝通協調,負責提供投保出單、保單變更等投(退)保服務;負責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損失確定及后續理賠服務,配合出險車輛修理、保險咨詢等相關工作。
3.提供規范、便捷的屬地化服務包括:建立車險綠色服務通道、拖車服務、查勘定損、索賠材料整理遞交及理賠、賠付時限、特殊情況處理等服務規范。
4.提供其他增值服務。
交付或實施
驗收標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電子版、《機動車商業保險報銷單》電子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資料。
其他:供應商根據保險政策條款及費率核算車輛保險實際發生額,其中商業險需按企業最低自主定價系統核算折扣系數。
建議合同期限: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