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三年內(2022年1月1日至今)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2022年1月1日至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中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中國 http:// /search/cr/中未被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不在淘汰供應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近三年內(2022年1月1日至今)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供應商應具備有效的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級(含)以上認證,可提供相關資質認證證明。 |
(八)供應商應具備有效的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可提供相關資質認證證明。 |
(九)供應商應至少具備一個近五年內(2020年1月1日至今)所運營的軟件通過公安部等保二級(含)以上測評的案例。 |
(十)供應商應在法治業務領域具有豐富的項目開發實施經驗,近五年內(2020年1月1日至今)需在交通運輸、電信、能源、金融等行業成功實施過兩個(含)以上的法治系統建設服務案例,每個案例的規模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
(十一)供應商需保證所采用的技術方法、提供的產品軟件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識產權。供應商違反前述保證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確保采購人免于遭受一切損失。 |
(十二)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三)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