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二)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普遍適用的服務標準、規定或隨車手冊的標準及具體要求對我方指定車輛進行維修、維護及排除故障等工作,并對所完成的工作質量和維修質量負責,滿足我方生產需要。修理后的車輛應恢復安全使用性能,且修理的部件不得對其他部件以及整車造成損害或者成為損害的潛在因素。
(三)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保證車輛維修所使用的零配件全部由廠家直供或者是汽車制造廠認可或授權生產的,輔助材料和工藝符合制造廠的要求,如采用非原廠配件需要取得我方的同意。
(四)技術需求/服務標準
1.我方送修車輛自送自提,如遇特殊情況,如:當車輛維修當天無法完成或在我方人員緊缺的情況下,由供應商免費接送我方人員。
2.供應商須按照我方國航之翼3.0車輛維修審批單或車輛報修單實施作業,未經我方允許擅自維修保養的或超出我方維修需求范圍的,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費用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3.在維修過程中,如發現其他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期限時,應征得我方同意,方可維修。
4.在維修期間,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開出廠外,試車需得到我方車輛管理員的許可。
5.車輛維修保養出廠前,供應商應安排有資質的人員進行檢驗,并簽發合格證及檢驗報告。經我方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結算單作為結算依據。如驗收不合格,我方有權要求供應商免費返修。
6.建立車輛維修技術檔案,并向我方提供車輛的有關資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項。
7.提供北京地區24小時急修、救援服務。
(五)驗收標準
車輛維修完畢后,對竣工車輛進行調試,雙方驗收簽字后,方能接收車輛。
(六)建議合同期限
3年。
(七)其他
1.供應商應按約定收取維修費用,并向我方提供結算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維修費用、材料明細單。
2.維修費用按照季度進行結算。
3.合同終止后,如我方選聘新的公司,則在確定聘用新的供應公司前,由原聘用的公司按我方的工作安排暫時(不超過六個月)為我方提供車輛維修維保服務,我方將繼續支付相應服務費用(按本合同的費用標準執行),雙方的權利義務繼續按本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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