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內容及規模
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110kV變電站
項目簡介
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報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審批申請表》收悉。經研究,現就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110kV變電站工程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滿足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供電需求,根據負荷發展情況及周邊電網規劃,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73號令)及《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第一條、《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第五條及第七條、《廈門市關于發布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廈府〔2017〕52號)第一條等規定,同意建設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110kV變電站工程項目(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項目代碼:2020-350200-32-02-002435)。
項目單位為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單位地址為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柯井社300號。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海滄區建港路北側海景路西側工業地塊內。
三、項目總用地面積21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4200平方米。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新建110kV變電站一座,主變規模本期2×50MVA,遠景3×50MVA。110kV進線本期及遠景均為2回;10kV出線本期16回,遠景24回。
四、項目總投資為4000萬元(未審),資金由項目單位自籌。其中項目資本金為1200萬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30%。
項目為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額出資。
五、建設項目應符合環保和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文件為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書(建字第350205201913014 號)。
七、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八、請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報建手續。
九、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前,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報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審批申請表》收悉。經研究,現就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110kV變電站工程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滿足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供電需求,根據負荷發展情況及周邊電網規劃,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73號令)及《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第一條、《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第五條及第七條、《廈門市關于發布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廈府〔2017〕52號)第一條等規定,同意建設年產40000噸鋰離子電池材料產業化項目110kV變電站工程項目(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項目代碼:2020-350200-32-02-002435)。
項目單位為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單位地址為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柯井社300號。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海滄區建港路北側海景路西側工業地塊內。
三、項目總用地面積21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4200平方米。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新建110kV變電站一座,主變規模本期2×50MVA,遠景3×50MVA。110kV進線本期及遠景均為2回;10kV出線本期16回,遠景24回。
四、項目總投資為4000萬元(未審),資金由項目單位自籌。其中項目資本金為1200萬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30%。
項目為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額出資。
五、建設項目應符合環保和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文件為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書(建字第350205201913014 號)。
七、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八、請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報建手續。
九、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廈門廈鎢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前,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