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西貴港市平南縣大新鎮大中村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更正公告
2024年1月5日,發布《廣西貴港市平南縣大新鎮大中村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平公交采告〔2024〕001號),現將部分出讓公告事項進行更正,具體如下:
一、出讓公告第七頁(二):原“受讓人應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約定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現更正為(二):“受讓人應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后,自收到稅務部門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約定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出讓公告第九頁(五):原“根據采礦權可開采資源量及設計的生產規模,礦山可在出讓年限內完成開采,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原則上不予延續,剩余資源儲量無償收回,登記機關無條件公告注銷采礦權。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原因致使無法完成礦山開采的,按程序研究決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續”。
現更正為(五)“采礦權到期后已出讓儲量尚有剩余的,若符合延續條件,原則上只給予一次延續,具體延續時限根據剩余儲量和實際生產能力決定,最長延續期限不超過5年;采礦權到期后不符合延續條件或申請延續到期后仍有剩余儲量的,由國家無償收回,登記機關公告注銷采礦權”。
三、出讓公告第十頁(十):原“如受讓人在2026年、2027年不能按時完成當年期投入計劃的,該部分應投入尚未投入金額順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遲延應投入尚未投入金額的2‰提高下年期鄉村振興投入金額。至2028年12月31日,受讓人未能按要求完成助推鄉村振興資金投入的,需支付應投入尚未投入的助推鄉村振興資金的2倍金額作為違約金”。
現更正為(十):“如受讓人在2026年、2027年不能按時完成當年期投入計劃的,該部分應投入尚未投入金額順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遲延應投入尚未投入金額的1‰提高下年期鄉村振興投入金額。至2028年12月31日,受讓人未能按要求完成助推鄉村振興資金投入的,需支付應投入尚未投入的助推鄉村振興資金的1倍金額作為違約金”。
四、出讓公告第十一頁(十五):原“受讓人因采礦許可證注銷、被吊銷或無法延續采礦許可證的,出讓人有權重新出讓該采礦權,受讓人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注銷、被吊銷或無法延續采礦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設施、設備撤離礦區范圍,逾期仍不撤離的,視為自動放棄礦區范圍內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由平南縣人民政府予以處置礦區范圍內的生產設施、設備”。
現更正為第十一頁(十五):“受讓人因采礦許可證注銷、被吊銷或無法延續采礦許可證的,出讓人有權重新出讓該采礦權,受讓人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注銷、被吊銷或無法延續采礦許可證之日起60日內將生產設施、設備撤離礦區范圍,逾期仍不撤離的,視為自動放棄礦區范圍內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由平南縣人民政府予以處置礦區范圍內的生產設施、設備”。
五、更正時間:2024年1月9日。其他事項按原來不變。
平南縣自然資源局 平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