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 |||
*采購人名稱 |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采購方式 | 集中采購(單一來源) | |
計劃立項批文號 | *資金來源 | 一般公共預算 | ||
*財政預算限額(元) | 171萬 | |||
項目背景 | 在新的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形勢下,我市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提出全市建設用地供應任務,將任務分解至各區,并為未來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提供重要保障,是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全鏈條管理的重要一環,也是利用土地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一項重要抓手。根據國土資源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 號)第4.7.2組織方式,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專業機構編制。 | |||
項目前期設計、規劃論證單位 | 無 | |||
投標人資質要求 | 注意:采購人根據項目所需提供明確、具體的資質要求,資質要求的內容必須與項目等級相匹配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設置的投標人資格要求必須提交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文件,且不具備傾向性)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分包,(不接受投標人選用進口產品參與投標)。 3)參與本項目投標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4)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時不存在被有關部門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且在有效期內的情況(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5)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條件(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注:“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深圳信用網”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管網”為供應商信用信息的查詢渠道,相關信息以開標當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 |||
需求內容 | *1、報價要求(明確分項報價要求) 1)本項目服務費采用包干制,應包括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企業的利潤。由企業根據招標文件所提供的資料自行測算投標報價;一經中標,投標報價總價作為中標單位與采購人簽定的合同金額,合同期限內不做調整。 2)投標人應根據本企業的成本自行決定報價,但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投標;評標時,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3)投標單位提供報價詳細清單。 4)在合同實施期間,服務費用不隨國家政策或法規、標準及市場因素的變化而進行調整。 5)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是本項目招標范圍和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上所列的各項內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復,并以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的綜合單價或總價為依據。 6)例外地按招標文件所列的清單中項目和數量填報綜合單價或總價。投標人未填綜合單價或總價的項目,在實施后,將不得以支付,并視作該項費用已包括在其它有價款的綜合單價或總價內。 7)投標人應充分了解項目的位置、情況、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響投標報價的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項目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服務期限延長申請將不獲批準。 8)投標人不得期望通過索賠等方式獲取補償,否則,除可能遭到拒絕外,還可能將被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可能影響其以后參加政府采購的項目投標。各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投標報價的風險。 *2、付款方式 本項目分三期支付合同款。 首期款: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中標方提出的付款申請,采購方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標方合同總價款的10%; 二期款:中標方提交完成本課題初步成果,經采購方負責處室審查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采購方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標方合同總價款的68%; 尾款:中標方提交完成本項目課題全部成果,并通過采購方成果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采購方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標方合同總價款的22%。 *3、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占合同金額的__0__%。 *4、違約責任 4.1采購方的責任 1)合同簽訂后,中標方未展開工作前,由于采購方項目停止或其他自身原因而終止合同的,采購方償付中標方合同總價款的 5 % ,人民幣 85,500 元;中標方已展開工作的,采購方應按完成的實際工作量支付項目價款,并按合同總價款的 5 %向中標方支付有違約金。 2)采購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服務、拒付合同價款,中標方有權要求采購方接受服務并支付應付的合同價款。采購方應向中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的 5 %作為違約金。 3)采購方變更委托項目內容、規模、條件,或對所提供資料作較大修改時,應于確定修改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告知中標方。因以上原因造成中標方返工,工作量按本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計算未超過合同總價款的5 %時,中標方予以免費返工;工作量按本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計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5%但未超過30%時,采購方應按中標方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中標方支付返工費;工作量按本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計算達到或超過合同總價款的 30 %時,雙方應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簽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 4)采購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延遲或未足額支付合同價款的,中標方有權要求采購方支付該階段未付合同價款每日0.5 ‰的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 30 %,且中標方提交成果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 30 個工作日(含 30個工作日)以上時,中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采購方。因政府內部付款審批原因導致采購方遲延付款的,不視為采購方逾期付款。 4.2中標方的責任 1)合同簽訂后,如中標方擅自中途終止或解除合同,中標方向采購方賠償合同總價款的5 %,人民幣 85,500 元,并歸還采購方預付的全部項目款。 2)未經采購方許可,中標方將本合同項目與第三方合作,或將本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轉包給第三方的,采購方有權要求中標方終止與第三方的合同。中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并應向采購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 5 %的違約金。 3)如中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無法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采購方有權終止合同,損失由中標方承擔,中標方應向采購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 5 %的違約金,同時要求中標方退回全部已收合同款項。 4)中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或者違反規定的義務,采購方有權要求中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合同款項,并應向采購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 0.5 %的違約金。 5)本合同履行期間,中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含協商延緩的日期)提交項目成果和造成驗收時間延后,檢測、驗收中的產品更改費由中標方承擔。給采購方造成損失的,損害由中標方承擔,每逾期一天須支付給采購方合同總價款的 0.5 ‰作為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 10 %。 6)由于中標方工作的錯誤或遺漏造成項目成果驗收不合格的,采購方給予中標方一定的寬限期,中標方應在寬限期內無償予以重新開展工作或采取補救措施,以達到質量要求,且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合同價款,并支付合同總價款 5 %的違約金。如采購方提出異議后中標方不作答復或者無理由推脫的或中標方無法在寬限期內完成整改的,采購方有權終止合同,損失由中標方承擔,中標方須退回合同全額費用,并要求中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因項目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給采購方造成損失的,中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中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擅自修改已經提交驗收的成果文件的,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并賠償采購方合同總價款 5 %的違約金。 8)中標方組織的項目組成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或未經采購方同意,中標方擅自變更約定的項目組主要成員,采購方有權責成中標方采取補救措施或調整項目組主要成員構成。 9)本項目最終成果驗收后 1年以內,中標方未按采購方要求就本項目提供必要解釋和接受咨詢的,采購方可要求中標方承擔合同總價款5 %的違約金,上述違約金可以在支付合同款項時優先予以扣除。 10)合同履行期間,中標方承擔第三方委托的本項目范圍內有利益沖突的其他項目,一經發現,無論合同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畢,采購方均有權追究中標方責任,并要求中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 5 %的違約金。 11)如中標方提交的服務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中標方承擔,同時中標方保證采購方在第三方主張權益時免受損失,并賠償采購方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 12)中標方因過錯導致采購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中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1服務質量監督要求 1)售后服務期限從最終成果驗收程序后 1 年以內,中標方應配合采購方就本項目提供必要的解釋和咨詢。若國家有明確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高于此質量保證期的,執行國家規定。 2)安排專人負責售后技術支持,并提供其聯系手機、電話、傳真、email;如人員需要調整應及時通知采購人。 | |||
具體技術要求 | 提供服務總體要求、服務標的(如人員、車輛、檢測對象、管理對象)數量情況、詳細具體的服務需求內容及工作量情況(以能給供應商準確的報價依據,使不同供應商的項目報價不至于差距過大作為判斷需求“詳細具體”的標準) 一、總體要求: 1.1 項目成果要嚴格依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1.2有多年的國土行業管理、經驗,了解和熟悉國家、省、市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相關政策要求。 二、工作內容: 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 2.1《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 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進行編制:①針對年度計劃編制組織模式、工作思路等內容的研討、建設項目預申報系統及計劃編制系統的運用、項目篩選;②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申報工作;③統籌協調我市各項計劃;④完成計劃草案編制并上報市政府;⑤將計劃正文和年度擬實施供地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2.2 2024年度計劃實施月度監測評估 具體工作為每月匯總統計2024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月度實施情況,統計梳理建設用地、各用地類型、各渠道、各區的供應實施情況,并與上一年度同期進行對比分析,對實施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和措施,形成月度報告和表格。 三、成果要求 3.1項目成果 1)《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深圳市2024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實施月度監測評估報告》。 3.2驗收要求 本項目成果需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業務會驗收通過。 3.3成果交付形式及數量 1)按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具體要求交付,包括電子(光盤)成果、紙質成果等各2套,提交數量應能滿足招標人的使用要求。 2)項目按照合同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提交地點為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四、項目質量需達到以下要求 1)《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需符合《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的要求,并通過市政府審議。 2)各月度計劃實施各項數據符合精準性、時效性和系統性要求。 五、人員安排 1)中標單位必須獨立設置項目組,有固定的項目負責人和聯系人。 2)項目負責人需具備國土行業管理、經驗。 3)項目團隊成員不能少于5人。 4)中標方不得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如不經采購單位同意擅自更換,則采購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或根據情節對其處以5000元/次的罰款。 | |||
商務需求 | 一、項目概況(介紹項目的背景及項目整體情況、項目目的及建設目標) 我市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年度供地計劃等計劃合并而成,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要求需每年編制。根據《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要求建立分時序的實施推進機制,從時間維度建立“總體規劃—五年近期行動規劃—年度實施”的傳導體系,形成總體規劃按時序分階段實施推進的行動機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作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是規劃實施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對于建設項目的空間引領和用地保障的作用。 我市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是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進行編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保護與發展五年規劃的年度建設要求,充分銜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實施計劃、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等年度計劃,對我市及各區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布局、時序和方式作出科學安排。同時文件對計劃編制的組織進行了規定,明確可指定或授權下屬事業單位編制,也可委托專業機構編制。此外,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號)的規定,要求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省、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等相關媒體上公開,同時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同時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實施情況的監測也是重要工作之一。根據《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深圳市2022年經濟運行調度工作機制的通知》(深辦字〔2022〕25號),建立經濟運行調度工作機制,成立市經濟運行調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我局作為動態監測組成員之一,要求建立反映本領域經濟運行狀況的指標監測體系,并及時提供經濟調度中各項實施數據和監測指標信息。根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經濟運行手冊指標數據報送的通知》(深規劃資源發〔2023〕173號),將年度計劃的建設用地、產業用地、居住用地、民生設施用地等各項計劃數據和實施數據列入經濟運行手冊指標數據,按月度報送,并對數據提出了精準性、時效性和系統性要求。 二、項目所依據及參考的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 3)《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4)《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17 號); 5)《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號); 6)《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深圳市2022年經濟運行調度工作機制的通知》(深辦字〔2022〕25號); 7)《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經濟運行手冊指標數據報送的通知》(深規劃資源發〔2023〕173號); 8)《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 9)《深圳市國土空間保護與發展“十四五”規劃》; 10)國家、省、市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三、項目采購范圍 3.1項目名稱:《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3.2服務地點:深圳市市域范圍 3.3服務內容: (一)《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 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進行編制:①針對年度計劃編制組織模式、工作思路等內容的研討、建設項目預申報系統及計劃編制系統的運用、項目篩選;②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申報工作;③統籌協調我市各項計劃;④完成計劃草案編制并上報市政府;⑤將計劃正文和年度擬實施供地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2024年度計劃實施月度監測評估 具體工作為每月匯總統計2024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月度實施情況,統計梳理建設用地、各用地類型、各渠道、各區的供應實施情況,并與上一年度同期進行對比分析,對實施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和措施,形成月度報告和表格。 四、項目服務期限 本項目履行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遇有特殊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后服務期限可適當延長。 五、組織實施要求 為確保本項目工作開展管理規范、實施有力,中標人應成立項目組,對項目組各成員開展專業學習交流,并配合采購人組織、舉辦本項目各工作階段的匯報、審查等工作,并負責解答相關的問題。 六、成果要求; 6.1項目成果 1)《深圳市2025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深圳市2024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實施月度監測評估報告》。 6.2驗收要求 本項目成果需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業務會驗收通過。 6.3成果交付形式及數量:按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具體要求交付,包括電子(光盤)成果、紙質成果等各2套,提交數量應能滿足招標人的使用要求。項目按照合同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提交地點為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七、項目人員安排要求 1)中標單位必須獨立設置項目組,有固定的項目負責人和聯系人。 2)項目負責人需具備國土行業管理、經驗。 3)項目團隊成員不能少于5人。 4)中標方不得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如不經采購單位同意擅自更換,則采購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或根據情節對其處以5000元/次的罰款。 八、售后服務內容、要求和期限 1)售后服務期限從最終成果驗收程序后 1 年以內,中標方應配合采購方就本項目提供必要的解釋和咨詢。若國家有明確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高于此質量保證期的,執行國家規定。 2)安排專人負責售后技術支持,并提供其聯系手機、電話、傳真、email;如人員需要調整應及時通知采購人。 | |||
其他要求 | 特定供應商的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 |||
特定供應商 | 單位名稱:深圳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 | |||
項目經辦人:許良一 | ||||
聯系電話:15914136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