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法人資格,須提供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已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須覆蓋本項目相關服務范圍。若營業執照未顯示具體信息,須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查詢結果(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
2.2投標人須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可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3投標人必須具有政府相關部門批復的管道建設證明材料(能夠說明規劃、批復或與政府合作的區域或道路)或者投標人提供對應區域與行政部門簽署的地下弱電管網集約化建設投資特許合同經營證書或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或委托經營合同書等審批文件,對應區域為新鄉市全區。
2.4投標人不得存在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4)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5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中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2.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