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如是分支機構,則須提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上級機構授權證明)且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對于已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須提供由工商部門頒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2投標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1)設計資質之一和(2)勘察資質的要求: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以下設計資質之一:
①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②同時具備建筑行業甲級工程設計資質及電子通信廣電行業(通信工程類)(有線通信、無線通信)專業甲級工程設計資質;
③同時具備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工程設計資質及電子通信廣電行業(通信工程類)(有線通信、無線通信)專業甲級工程設計資質。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甲級資質。
2.3.設計項目經理(或
2.4投標人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提供稅務登記證或稅務機關出具的其它證明材料(如稅務機關網站查詢結果截圖,稅務機關蓋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
2.5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時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2.6信譽要求: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最近三年內沒有在中國移動總部和廣東移動采購活動中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最近三年內沒有在中國移動總部和廣東移動采購活動中出現投標/應答文件中承諾條款與中選后實際服務情況出現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譽記錄。
2.7本項目允許聯合體參與,不允許掛靠、轉包或分包,且最多允許2家組成聯合體,其中由設計方作為項目牽頭方;
(1)聯合體成員只能由勘察方與設計方兩方組成,設計方作為牽頭人;
(2)聯合體成員參與申請的, 2.2和2.3資質要求中勘察方只對勘察部分企業和人員資質進行資格審查,設計方只對設計部分企業和人員資質進行資格審查。其他審查項均需要對聯合體雙方分別進行審查。
(3)聯合體各方應分別提交相應資格文件,提交聯合體協議書原件并注明牽頭人。參加聯合體投標的投標人,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