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
2.1 投標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2.2 投標人須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3 投標人必須具有政府相關部門批復的管道建設證明材料(能夠說明規劃、批復或與政府合作的區域或道路)或能夠證明管道所有權的相關材料。
2.4 投標人不得存在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4)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5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中同一標包投標或者未劃分選包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