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招標法》第二十二條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復印件加蓋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須提供招標代理機構經第三方機構出具的2019年或2020年度財務狀況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或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掃描 件應全面、完整、清晰。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須提供近半年內任意兩個月由社保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相關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5)參加政府招標代理活動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須附相關書面聲明原件);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投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已在青海 上備案通過 ; 3.比選申請人招標代理機構名稱不同但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自然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4. 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 5. 本次比選不接受資格類型相同的招標代理機構組成聯合體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