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應當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最終受讓方”指:協議轉讓情況下,意向受讓方被確認具備受讓資格;網絡競價情況下,根據交易規則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1?個工作日內(含確定當日)與轉讓方簽署《債權轉讓協議》;逾期未簽訂協議的,轉讓方有權要求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攀枝花分所(以下簡稱本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證金,并有權單方面宣布本次轉讓無效且有權另行處置轉讓債權。
2.受讓方須于《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后1個工作日一次性付清交易價款。本次交易價款由轉、受雙方場外結算。
3.標的資產涉案訴訟主體、抵押權人等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辦理,轉讓方給予必要協助。
4.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后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5.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債權轉讓協議》;
(8)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9)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0)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6.本所在確認收到轉、受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且轉、受雙方結清服務費后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即保證金余額)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7.本項目產生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國家和地方各級稅收征管機關或國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稅項及費用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由轉、受雙方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各自承擔。
? ? ? ? 8.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交易價款的,轉讓方有權沒收其全部保證金,單方面解除債權轉讓合同,另行處置債權,受讓方前期已支付的交易款項亦不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