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需執行的標準規范:供應商所提供輪胎產品需符合國家輪胎質量標準。
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1)供應商承諾按照我方采購需求(以采購方提供的采購訂單為準) 提供相應數量的輪胎,所提供輪胎必須為原廠生產,必須與原廠的規格型號一致,完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其各項技術性能指標、質量標準應滿足設備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標準(安全標準、性能標準等) 的使用要求。
(2)如供應商所交付的貨物存在設計、制造等質量上的缺陷,或貨物無法滿足設備使用性能,我方可書面向供應商提出調換、退貨或索賠要求。
(3)產品型號詳見附件
技術需求/服務標準:
(1)供應商為我方所購貨物提供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的質量保證服務。在此期間如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供應商應按照我方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免費提供退換。
(2)供應商須將輪胎 在此之前,應做好質量控制,必要的時候附帶該批次質量檢驗報告。
(3)在我方有需要時,供應商應及時免費為我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術支持(包含但不限于非正常磨損技術分析,損傷的原因) 。
驗收標準:
(1)所有到貨輪胎,必須有采購訂單,無采購訂單不予驗收; 輪胎的規格型號、數量必須與采購訂單內容一致,若出現規格型號、數量不符情況的不予驗收。
(2)所有到貨輪胎包裝必須完整,若出現破損、潮濕、污染的情況不予驗收。輪胎規格型號與外包裝一致,裝箱單等單據齊全,若出現規格型號不符、單據不全的情況不予驗收。
(3)所有到貨輪胎外觀須完整,若出現磕碰、裂紋、變形、破損、油垢、銹蝕等情形且情況嚴重的不予驗收。
(4)供應商應按照采購訂單約定的日期、地點、貨物訂購信息等進行供貨,我方按照上述內容進行驗收,若貨物質量、數量均無誤則驗收合格,供應商與采購方在接收單據上簽字確認并注明接收日期,接收單據一式兩份,我方與供應商各保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