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能夠依法簽訂合同。 |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財務狀況正常,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三)具有依法繳納稅金和社會保障金的記錄。 |
(四)具備在北京、杭州、烏魯木齊、大連、重慶、成都、貴陽、呼和浩特、廣州、廈門等地區提供本項目相關造價咨詢服務的能力。 |
(五)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具有單項工程投資額3億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類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服務經驗。 |
(六)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全國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系統”中公示的一級造價工程師數量達到10人(含)以上(以資格審核當天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七)近三年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
(八)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非禁止交易期不良行為名單內的供應商。 |
(九)參與本項目的供應商不得同時為中航集團(國航股份)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中國航空集團建設開發 在工程招標代理或造價咨詢服務領域暫停合作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本項目。 |
(十)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與本項目競爭。 |
(十一)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十二)本項目擇優選擇供應商,擇優標準:本項目資格審核采用有限數量制,備選供應商限定為22家。當通過資格條件審查的潛在供應商少于20家時,采購人將重新組織本項目采購工作;當通過資格條件審查的潛在供應商多于20家(含)少于22家(含)時,全部列為本項目備選供應商;當通過資格條件審查的潛在供應商超過22家時,按照如下擇優原則確定排名靠前的22家為備選供應商:
①按照有效業績總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排名靠前的22家備選供應商;②如出現有效業績總分一致的情況,則以有效業績中單項工程最高投資額的高低確定先后順序;③若仍存在并列情況,再根據資格審核當天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全國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系統”中公示的一級造價工程師數量由多至少確定先后順序。具體評分標準詳見附件“擇優評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