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中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中國 http:// /search/cr/中未被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八)需擁有成熟的區塊鏈底層技術或深度合作資源,具備豐富的數字藏品平臺開發、部署和上鏈實施經驗。 |
(九)具備開發高并發、高可用性電商平臺或數字資產平臺的經驗,技術先進,團隊配置完整(涵蓋前后端、區塊鏈、測試、運維)。 |
(十)擁有數字藏品 / 數字營銷策劃團隊,具備成功的發行案例和用戶運營、數據分析能力。 |
(十一)擁有熟悉中國區塊鏈、數字資產、電子商務、廣告、版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法務團隊或穩定合作的資深律所資源。 |
(十二)需協助辦理過 ICP 許可證、EDI 許可證、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等相關行業資質。 |
(十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包段的應答或未劃分包段的同一項目的應答。 |
(十四)本項目接受聯合體報名,聯合體要求:本項目允許由不超過三家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投標,聯合體須出具包含牽頭人確定、責任劃分等必要內容的聯合體聲明;且嚴禁任何形式的轉包或分包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