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我部現投入使用的充電樁及相關配套設施由中石油昆侖網聯電能科技 (原普天新能源 )提供。(配件清單見附件)
1.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1)供應商須具備包括但不限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二級(含及以上)等電力工程專業的資質證書,并確保其資質在有效期內。
(2)供應商須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
(3)供應商需嚴格遵守首都機場及國航相關規定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首都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電動汽車與充電設施關鍵性能技術標準(試行)》《首都機場飛行區充電設施運行管理規定》《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和北京大興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規定》,若后續文件內容有所更新,以實時更新版為準。
(4)供應商維修人員須具備″電工作業”類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供應商維修團隊須具備高壓電工作業及低壓電工作業的人員及國家認可的配套資質,同時確保資質須在有效期內。
(5)供應商維修人員均須辦理場內隔離區證件,且可自行前往故障地點維修設備。隔離區證件需在協議簽署后1個月內自行完成辦理。
(6)供應商維修人員須辦理工具攜帶證,并在業務需要時攜帶相應工具進出場,同時做好場內維修工具的備案工作。工具攜帶證需在協議簽署后1個月內自行完成辦理。
(7)供應商維修人員需具備至少1年(含)的充電樁維修服務工作經驗或經過充電樁廠家培訓,確保供應商維修人員具備符合業務需求的充電樁及配套設施的維修能力。
(8)供應商依據實際維修需求,應保證持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作業,每次進場工作最低配置2人,確保維修工作符合相關安全規范與技術標準,確保人員作業安全。
(9)供應商在維修充電樁及配套設施時,需使用原廠配件的,必須與原廠規格型號一致;若使用通用配件的,則需采購與充電樁及配套設施維修零部件清單型號、參數一致的合規產品,對清單內無型號、參數要求的配件,供應商須采購與設備規格型號適配的產品。供應商須確保維修后的設備能夠恢復并保持正常運行。充電樁及配套設施維修零部件清單。
(10)因供應商修理不當造成設備或配件損壞無法正常運行的,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免費修復設備及更換由此損壞的配件及設備。
(11)因供應商所提供配件質量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設計缺陷、材料不合格、制造工藝瑕疵、不符合技術標準等)造成設備無法正常運行的,供應商應免費更換存在質量問題的配件及修復設備,直至設備可恢復正常運行,同時供應商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12)當供應商所提供配件出現更新換代或停產狀況時,供應商須提供生產廠商或設備廠商的相關說明。供應商提供替代或迭代產品時,須確保該替代或迭代產品與設備的適配性,確保設備在使用該產品后能夠恢復原有工作性能,同時保證采購方能夠按照協議約定的配件清單中被替代或迭代產品的同樣價格進行采購。
(13)由于供應商維修質量及所提供配件質量問題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供應商維修人員、采購方或第三方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供應商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賠償責任。同時因此導致采購方受到處罰或產生其他費用的,供應商承擔采購方為此支出的全部費用。
(14)供應商應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及時主動獲取并嚴格執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加強維修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增強維修人員安全意識,對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因素加以識別和防范,并制定相應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及應急管理預案,并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因供應商管理缺失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
(15)供應商及其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程序,并按照采購方要求做好維修記錄。
(16)供應商維修人員在崗期間,應精神面貌良好,保持服裝統一,同時必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首都機場控制區域,杜絕違規及違法亂紀現象發生。
(17)供應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北京市和首都機場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供應商任何工作需符合國家的安全、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要求,對于其維修人員的管理及工作的時長亦需符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18)供應商應遵守采購方《安全條款》,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并負責其雇傭員工的自身安全,供應商員工的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采購方不負任何責任。
(19)供應商在維修服務期間,應對維修現場進行防護,避免出現不安全事件,在維修完畢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恢復,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理等。
2.服務標準
(1)維修響應階段
對于設備質量保障期內因采購方人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充電樁及配套設施故障和損壞的,以及設備質量保障期屆滿后充電樁及配套設施發生故障和損壞的,采購方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應在接到采購方通知后2小時內予以響應,24小時內派人至采購方指定地點進行檢修。
(2)維修實施階段
①經檢查,如充電樁以及配套設施需要維修的,供應商應按照首都機場飛行區施工維修相關要求執行,包括設備斷電、上電、調試等各類手續備案工作。設備維修完畢后,供應商應確保上電安全:
如不需要更換零件,則供應商應在現場勘察后48小時內免費提供維修服務并修復;
②如需要更換零件,則供應商現場檢修故障設備后需提供維修更換零部件清單并注明故障原因,雙方簽字確認,視為采購方向供應商下達采購訂單,供應商安排訂單事宜,采購訂單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供應商應完成設備維修,更換下的廢舊配件需交由采購方處理。
③供應商應按照充電樁及配套設施的零部件清單對易損零件進行備貨。若因零部件采購問題對設備的維修進度產生影響,供應商應承擔采購方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3)維修質保階段
①更換的零部件質保期為12個月,質保期從零部件修復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②質保期內,維修部分發生非人為原因故障,供應商應免費提供故障(零部件)的檢查與維修服務,并免費更換故障零部件。
(4)維修驗收階段
故障維修完畢且設備連續運行24小時后,由采購方組織供應商進行驗收,確認設備正常運行后簽署充電樁零部件及配套設施維修驗收單。
3.交付要求
(1)采購訂單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供應商應完成設備維修。
(2)具體地點以國航通知為準。
4.驗收標準
故障維修完畢且設備連續運行24小時后,由采購方組織供應商進行驗收,確認設備正常運行后簽署充電樁零部件及配套設施維修驗收單。 |